单 位:
自然资源局
主 题:
《土地管理法》解读
嘉 宾:
自然资源局局长王恒
时 间:
2021-05-17
主持人:
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王恒同志与我们聊一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欢迎您,王局长。
嘉宾:
大家好
主持人:
王局长,今天我们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那么请您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土地管理法?
嘉宾:
现行《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历经三次修正,见证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国家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主持人:
最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涉及修改的内容多吗?您认为哪些方面是有所突破的?
嘉宾:
此次共修改了35处,主要在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均有所突破。在土地征收方面,此次修改首次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并完善了征地程序,改革了征地补偿制度;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本次修改清除了入市的法律障碍,明确了入市的条件和程序,并明确了使用者再转让的权利;在宅基地方面,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并鼓励宅基地有条件流转。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主持人:
您认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的核心和宗旨是什么?
嘉宾:
我认为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此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的最重要的核心和宗旨之一。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的《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这不是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重大的理念转变,体现了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价值追求。
主持人:
您能再为我们讲解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修改内容吗?
嘉宾:
改革土地征收制度也是此次修正的亮点之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原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社会稳定。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二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