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那桂兰继承公告(第2024014号)
继承人那桂兰因继承被继承人李军(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全体继承人名单、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李军(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太平川乡,面积为106.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6-01-1003号。
被继承人李军(产权人)于2020年6月18日去世,李军(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那桂兰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艾凤芹、李明辉)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那桂兰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那桂兰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28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二、于友继承公告(第2024015号)
继承人于友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桂珍(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全体继承人名单、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王桂珍(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29.0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7)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3916号。
被继承人王桂珍(产权人)于2023年4月17日去世,王桂珍(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于友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于凤、于涛、于杰)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于友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于友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28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三、于友继承公告(第2024016号)
继承人于友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桂珍(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全体继承人名单、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王桂珍(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36.4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9)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4588号。
被继承人王桂珍(产权人)于2023年4月17日去世,王桂珍(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于友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于凤、于涛、于杰)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于友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于友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28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四、朱士龙继承公告(第2024017号)
继承人朱士龙因继承被继承人朱成国(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协议、全体继承人名单、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朱成国(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汤房权证字第2010003218号。
被继承人朱成国(产权人)于2024年4月12日去世,朱成国(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朱士龙一人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申请人朱士龙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朱士龙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28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8日
监审:李泓达
审核:刘宪诚
编辑:王卓群